一、為確保外銷鰻魚品質衛生,建立外銷信譽,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所稱外銷鰻魚為活成鰻(Anguilla spp.)
二、養鰻場品質管制部份:
(一)養鰻業者不得使用未經政府核准之鰻魚用藥物,使用藥物時應依規範正確使用並遵守停藥規定,停藥期滿始可收穫上市。
(二)擬將鰻魚外銷之養鰻業者應於出貨前七至十天,向台灣區鰻蝦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鰻蝦公會)、當地鰻蝦生產合作社或漁(農)會申請派員赴養鰻場取樣,每一擬出貨之養鰻池抽取活成鰻樣品三尾,並由鰻蝦公會、鰻蝦生產合作社或漁(農)會人員將樣品送至第(三)項所列單位辦理藥物殘留(歐索林酸)委託試驗,委託試驗費用由養鰻業者負擔。
(三)檢驗單位:
1.水產品檢驗服務中心包括:
(1)台灣省水產試驗所水產加工系。
(2)台灣省水產試驗所鹿港分所。
(3)國立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
(4)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科學研究中心。
(5)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食品技術系。
(6)國立高雄海洋技術學院水產養殖科。
(7)國立宜蘭技術學院食品技術系。
(8)國立嘉義技術學院養殖科。
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各分局。
3.台灣區鰻蝦輸出業同業公會水產品檢驗中心。
4.台灣區肉品發展基金會技術服務中心。
(四)委託試驗單位依檢查結果發給委託試驗申請人委託試驗報告書(格式及記載事項如附件一),檢驗結果為「未檢出」者﹐依報告書核發日期三十日內有效,其記載之預訂出貨數量可分批出貨﹐出貨時由鰻蝦公會、當地鰻蝦生產合作社或漁(農)會將委託試驗報告書分筆影印核章後發給養鰻業者。但檢出藥物殘留者應暫停收穫出售,請委託試驗單位立即報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農委會漁業署)予以輔導處理並副知台灣區鰻魚產銷聯繫小組(以下簡稱聯繫小組)轉知輸出業者注意防範。
(五)委託試驗報告書影本循銷售管道分別送鰻蝦公會、台灣省鰻蝦生產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鰻聯社)建檔,活成鰻輸出業者向養鰻業者購買活成鰻時應取得該批活成鰻之藥物試驗報告書影本,否則不予承購。
(六)活成鰻輸出業者應預先於前月二十日以前,向所屬鰻蝦公會或鰻聯社申報當月預定輸出數量,受理申報團體應據以發給鰻魚出口數量登記卡(格式如附件二),載明當月申請輸出數量,為應外銷市場需要,輸出業者得申請追加輸出數量,追加次數以每月一次為原則。
(七)輸出業者向鰻蝦公會或鰻聯社申報出口數量前應繳驗前月出口量之委託試驗報告書影本,否則不予受理申報登記。
(八)養鰻場之委託試驗報告書由鰻蝦公會、鰻聯社或漁(農)會蒐集轉送聯繫小組彙整,每二個月報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彙轉日方。
(九)養鰻場委託試驗之採樣送驗工作,請農委會漁業署不定期派員督導查核。
三、出口抽驗部份:
(一)活成鰻出口之抽驗,授權台灣區鰻蝦輸出業同業公會水產品檢驗中心(以下簡稱鰻蝦公會水產品檢驗中心)按月不定期前往鰻魚包裝場抽取檢體檢驗藥物殘留(歐索林酸),必要時邀請政府有關單位會同抽查。
(二)活成鰻輸出業者於出口前將活成鰻運至包裝場後應依不同之貨源(養鰻業者)分別放入蓄養池內蓄養,鰻蝦公會水產品檢驗中心依輸出業者不同貨源抽取活成鰻檢體三尾檢驗藥物殘留。
(三)鰻蝦公會水產品檢驗中心抽取活成鰻檢體檢驗藥物殘留,檢驗結果如檢出含有藥物殘留時,由鰻蝦公會立即通知相關業者繳回自主檢查證明書並報請農委會漁業署追蹤查明原因,輔導改善。
(四)鰻蝦公會每二個月將檢驗報告報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轉日方查照,並將副本抄送有關單位。
(五)出口抽驗檢查工作,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不定期派員督導查核。
四、出口核對部份:
(一)外銷鰻魚辦理藥物殘留自主檢查之出口核對工作,授權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鰻基金會)負責執行。活成鰻輸出業者應持鰻魚出口數量登記卡向鰻基金會申請核發辦理外銷鰻魚藥物殘留自主檢查證明書,憑該證明書始得向海關申報通關出口,並應於發證當月完成通關手續。
(二)鰻基金會核發辦理外銷鰻魚藥物殘留自主檢查證明書,應訂核發作 業要點,該要點提經聯繫小組通過後,並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備。
五、本實施要點由鰻蝦公會暨鰻聯社併提送聯繫小組通過後,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備,修正時亦同。 |